陳姓婦人騎腳踏車在巷口闖紅燈被貨車撞死,警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呂姓司機送辦。但檢察官認為呂姓司機依速限行駛,且反應及煞停距離至少要十六公尺,巷口到車禍地點僅十四公尺,責任不在呂姓司機,處分不起訴。
檢察官甚至指出,呂姓司機已善盡注意義務,如果在這種情況下,還要由他負擔過失責任,將使交通安全規則形同具文。
今年二月廿三日下午,從事藥品業務員的呂姓男子,開貨車沿台北市福德街西往東行,通過福德街二二一巷口,陳姓婦人騎腳踏車闖紅燈從巷子內竄出,兩車碰撞,陳婦摔倒送醫,延至廿六日不治。
陳婦的丈夫認為,呂姓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控告他業務過失致死罪。
呂姓男子則堅稱,當時是依綠燈號誌直行,快通過巷口時,陳婦才騎腳踏車衝出來,他反應不及,無過失責任。
目擊者陳姓女子指出,當時她在等紅燈,婦人騎腳踏車原本想通過福德路,看到貨車已到十字路口中間,婦人趕快右轉,但仍在斑馬線上被貨車撞上。
檢方參考「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」,認為駕駛人煞車的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,依該路段四十公里的速限,反應距離為八點三二公尺;而煞車距離因路面摩擦係數不同而異,該路段煞停距離約需七點四到九公尺。
也就是說,如果車禍發生時,貨車駕駛發現狀況,要緊急煞車至完全停止,最少要十六點二二公尺;然而從福德街二二一巷口的西端停等線起算,至車禍發生的實際位置,總長度僅十四公尺。
檢方認定是陳姓婦人違規闖紅燈,自己未盡注意義務而發生死亡結果,如果要呂姓司機負責,不符刑法的罪責原則;而且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鑑定認為呂無肇事責任,犯罪嫌疑不足。
【2011/06/25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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